央廣網北京8月25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李楊)《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24日發布,其中提出,北京將建立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租金上漲過快時,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房源的租金漲幅、查處哄抬租金行為等措施,調控住房租賃市場。

征求意見稿共6章81條,還對網絡房源發布、長租公寓發展、群租房等熱點問題予以規范。北京市出臺住房租賃條例對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維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起到什么作用?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市場來說會有比較大的影響,首先是明確提到了北京市將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出租人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和出租登記。北京將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合同網簽、信息查詢、信息核驗、登記備案等服務,與公安、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公積金、金融等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應該說是全國第一次出現這樣一個新生事物,它要求所有的交易將來都在官方的租賃平臺里面,也會明確哪些房源可以出租,而且政策里提及了室內裝修空氣如果不符合相關標準,會有明確的罰則。”

近年來,長租公寓在資本的驅動下,長收短付、高收低出等亂象不斷,嚴重損害了租賃當事人的權益。這次北京地方版的租賃政策對長租公寓也有明確的規范。

張大偉指出:“一方面是對這些企業的資金來源有一個明確的監管,收取租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另外,對押金等也都有明確的要求,其中還提到了租賃企業在租賃行為完成之后,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和剩余的租金。另外,針對這種租賃企業明確提到了有貸款的這種約束,不能隨意誘導租房者進行貸款,同時針對所有的違規行為都有懲罰的措施。”

而針對“租金快速上漲”,北京市將建立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當住房租金快速上漲時,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房源的租金漲幅、查處哄抬租金行為等措施,調控住房租賃市場,必要時可以實行傭金或租金指導價。國家版《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合理調控”,此次北京對必要措施進行了細化。

“一旦租金上漲過快,可以建立相對應的措施,它(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到一點,北京將建立一個租金的監測和發布機制,一旦租金上漲過快,它可以采取措施或者說限制這些租房租賃企業經營房源的租金漲幅,而且會查處他們哄抬租金的這些行為。”張大偉說。

張大偉表示,過去的調控大部分針對的是業主出租房和普通承租者之間的權責規范,北京市的政策文件更多的是約束租賃企業,這吻合當下市場的發展。他說:“怎么穩定租賃市場、怎么穩定租賃的價格、怎么保障租戶的權益?在這次北京的新條例里面講得比較清晰。北京的發布之后,會對其他城市特別是一二線租賃市場發展比較迅速的這些城市有一個示范效應。其他城市應該也會逐漸將目前執行的租賃辦法進行升級。因為就目前的市場來說,機構租賃房源已經逐漸成為市場一個比較主流的供給,這種情況下,多年以前的租賃政策已經不符合市場的發展了。”

7月份以來,南京、深圳、鄭州、天津等地陸續推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政策,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資金監管的要求。

在河南鄭州,當地房管局、金融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辦法》從監管賬戶設立、資金監管實施、加強監督管理三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租賃處處長王長江表示,住房租賃企業若違反資金監管辦法,將受到多個部門的聯合懲戒。“對于不接受資金監管違規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我們將聯合相關部門采取約談告誡、責令整改、實行信用扣分、發布風險提示、暫停網簽備案、暫停資金釋放、取消財政資金扶持等處理措施,并依法抄送市場監管、發改、公安、城管、網信和稅務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那么,正常情況下,租金、押金如何釋放?《辦法》提出,對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含)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自租賃合同生效一個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少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合同,租金入賬后次日釋放。王長江介紹:“租賃合同無論是否超過三個月,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在資金監管解除時釋放。租賃合同期滿后10日內,租賃雙方未提出異議的,該合同對應的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監管銀行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剩余租金,并將押金退回承租人。”

相比房屋買賣的政策規定,房屋租賃市場的相關政策還在逐步健全中。今年中央政策在貫徹房住不炒層面的一個著力點正是要健全租賃市場公共政策體系,租售并舉。專家表示,下一步,大家還會看到更多地方出臺有關如何規范租賃市場、保障租房人權益的一系列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