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17日消息(記者孫瑩 實習記者張綺蝶)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男子翟某赴泰國旅游浮潛溺水身亡,旅行社和組團社被訴承擔侵權責任,此案備受關注。7月16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旅行社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017年12月,男子翟某赴泰國旅游,在導游的推薦下,自費參與了有教練進行一對一服務的浮潛項目。12月18日11點30分左右,在浮潛過程中,翟某不幸溺水,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翟某的家屬認為旅行社和組團社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9萬多元。
北京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與翟某簽訂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賠償原告方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69621.8元,扣除兩家旅行社墊付的8萬元后,實際賠償489621.8元;組團對接泰國地接社的旅行社對給付金額承擔連帶賠償義務;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確定,死者翟某違反安全規定,沒有穿救生衣下水,違反娛樂項目安排,在游泳過程中因嗆水發生溺亡的后果,自身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責任比例70%。地接社及履行輔助人沒有提供充分的告知服務和救助義務,旅行社未及時觀察,存在救助不及時的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為30%。
在這里提示旅游者,一定按照安全規定參與娛樂項目,事先充分了解組織者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關于項目的細節、裝備的使用方法,多咨詢、多熟悉,時刻注意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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