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投入保障制度和增長機制,確保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人才振興是鄉村振興的基礎,為破解鄉村振興人才制約瓶頸,吸引和留住人才,條例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保障鄉鎮工作人員收入高于當地縣級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建立村干部任職年限與相關待遇掛鉤激勵增長機制;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其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扣除成本后可以用于人員薪酬分配。

條例提煉福建省生態省及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經驗,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驗、推行林長制、落實河湖長制等內容寫入法規,并注重總結多年來福建省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戰略中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做法,吸納了對本土化人才培養、醫共體建設等相關內容。(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