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鄭州市推進企業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盤活處置的實施意見》,針對部分企業自建公租房出現的空置、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明確盤活處置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具體方式等,著力破解資源閑置難題,做到國有資產保值、保障水平提升與企業利益保障的有機統一。
為確保盤活處置工作有序推進,《實施意見》明確,堅持應保盡保原則,盤活處置項目以長期閑置、因故未建成等公租房為主,確保處置后不影響對保障對象的實物配租。堅持資金統籌原則,對于已使用上級、市級及各區縣(市)補助資金的處置項目,將按原資金撥付渠道由對應政府收回或調劑使用,統籌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堅持盤活使用原則,對退出公租房管理的項目實行分類統計、分類監管,強化盤活使用力度,確保項目發揮最大效益。
在盤活處置方式上,對確因產業發展和企業經營等原因失去建設、分配條件的公租房項目,實行分類盤活處置。其中,對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需求不足的項目,可申請將需求不足部分臨時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也可盤活調整為扶貧搬遷、棚戶區(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災、“雙創”基地、文化教育、養老等重大項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轉用房。對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確無需求的長期停建項目和受城鄉規劃、產業布局調整、招商引資、用工需求等方面因素影響,原計劃保障對象數量遠遠達不到預期,且今后一段時期仍滯租的項目,可進行合理處置退出公租房計劃,公租房項目已使用的各級政府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退回。(記者 董艷竹)
編輯:張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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