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省知識產權局組織發布遼寧省2025年度專利商標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規范引導、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創新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一、專利行政保護案例
1.沈陽市知識產權局辦理“用于具有排氣口的無機纖維雨水蓄釋導流系統”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沈陽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獲得名稱為“具有排氣口的無機纖維雨水蓄釋導流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21827191.9。
2025年8月7日,請求人向沈陽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與被請求人沈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被請求人1”)包括上述專利在內的5件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8月14日,沈陽市知識產權局分別立案。本案中,根據被請求人1申請,合議組裁定追加山東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被請求人(下稱“被請求人2”)。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1、2未經許可,使用案涉侵權產品,損害了請求人的合法權益。被請求人1認為,被請求人2為涉嫌侵權產品的供貨商,被控侵權產品/工藝是否落入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應由其答辯說明;被請求人2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意見。
11月25日,沈陽市知識產權局就請求人與被請求人之間的5起專利糾紛案件組織聯合口審。經審理,沈陽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侵權事實成立。12月12日,沈陽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責令被請求人1立即停止使用侵權產品;責令被請求人2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同一專利權人、相同當事人涉及多項專利權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沈陽市知識產權局對關聯案件開展聯合口審,既節省了行政資源與當事人訴訟成本,又通過集中審理統一裁判標準,大幅提升糾紛化解效率。同時,聯合口審集中查清了侵權鏈條各環節責任,明確了施工方、銷售方的侵權責任邊界,為處理批量關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提供了實踐樣本,彰顯了行政裁決在集約化化解糾紛、統一執法尺度中的獨特優勢,對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激勵創新具有示范意義。
2.大連市知識產權局辦理“太陽能整體浴房(便攜式)”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綏中縣某新能源產品組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獲得名稱為“太陽能整體浴房(便攜式)”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130205915.7。
2025年3月25日,請求人向大連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與被請求人瓦房店市某水暖商行專利侵權處理請求。3月28日,大連市知識產權局立案。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在某直播平臺發布的“洗澡房”與落入案涉專利保護范圍,侵犯了其專利權。被請求人認為案涉專利屬于現有設計,涉案產品不構成侵權。
為查明技術事實,市知識產權局商請省知識產權局指派外觀設計領域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調查。7月4日,經被請求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案涉專利權全部無效。7月7日,經釋明相關規定,請求人提出撤銷案件申請。7月15日,大連市知識產權局決定撤銷案件。
典型意義:
本案系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涉嫌侵權產品設計空間較小,專利侵權判定具有一定難度,合議組依托全省技術調查官機制,協調技術調查官提供咨詢判定意見,更好地認定和查明技術事實,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同時,靈活運用糾紛多元化解方式,用有技術含量的釋法說理,推動申請人主動請求撤回申請,有效節約執法資源,更避免了給雙方帶來更大的訴累。
3.丹東市知識產權局辦理“瓶貼(丹東醋精)”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遼寧某釀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獲得名稱為“瓶貼(丹東醋精)”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430200189.3。
2025年1月8日,請求人向丹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與被請求人丹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外觀設計侵權糾紛處理請求。1月9日,丹東市知識產權局立案。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生產并出口韓國的“正點”品牌丹東醋精,其瓶貼落入案涉專利權保護范圍,侵犯其專利權。被請求人認為,涉案產品為受委托加工產品,與第三方(韓國某會社)簽訂合同,其只負責按照第三方的訂貨要求生產產品,由第三方負責韓國市場開發與銷售,在國內從未銷售此款產品,不構成侵權。
經調解,被請求人同意不再使用與案涉專利類似的瓶貼,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3月4日,請求人提出撤銷案件申請,丹東市知識產權局決定撤銷案件。
典型意義:
本案被請求人的制造行為屬于受托加工,案涉產品由國外委托方在韓國銷售。基于以上情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采取“說理式”調解的工作方法,促成雙方放下爭執、互讓共贏,對出口環節專利侵權糾紛化解具有借鑒和指導意義。
4.葫蘆島市知識產權局辦理“連體泳衣(61786)”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遼寧某紡織服飾集團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獲得名稱為“泳裝(61786)”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530473699.2。
10月24日,請求人向葫蘆島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與被請求人連山區某百貨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10月28日,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葫蘆島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某電商平臺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被請求人認為,其售賣的泳裝是其從放貨點拿的貨,并不知道是否侵權。
經審理,葫蘆島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侵權事實成立。11月5日,葫蘆島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網絡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函告某電商平臺同步下架涉案侵權產品。
典型意義:
本案中,葫蘆島市知識產權局針對泳裝產品季節性強、網絡銷售覆蓋面廣且侵權傳播迅速的特點,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適用簡易程序裁決,并指定一名執法人員獨任辦理。市知識產權局在9日內依法裁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并函告第三方平臺同步下架涉案產品,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案的高效辦結,充分彰顯了行政裁決簡易程序“簡、快、準”的優勢,為當地泳裝產業創新發展提供了及時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5.沈陽市大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沈陽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假冒專利行為案
案情簡介:
2025年5月26日,沈陽市大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網絡交易監測系統移送線索對沈陽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某電商網站網頁顯示涉案商品專利類型為實用新型,專利號為6689056,執法人員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不到專利號。另查明,涉案商品共有8件,進價200元/臺,購買時未留存進貨票據。上架以來,共銷售8臺,售價298元/臺,違法所得2384元,現已沒有庫存。最終,大東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384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及時處理網絡交易監測系統移送線索,精準打擊網絡平臺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回應了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需求;
二是嚴格落實專利執法相關規定,對誤填專利信息構成假冒專利的行為依法處罰,既體現了執法剛性,又考慮當事人配合調查的情節從輕裁量,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統一;
三是通過個案查處強化了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合規意識,警示經營者需規范專利信息標注,推動形成誠實守信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商標行政保護案例
6.沈陽市沈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始祖鳥”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5月13日,沈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轉辦案件,對沈陽市五愛箱包鞋帽城某檔口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從義烏購進11500余頂涉嫌侵犯商標權的帽子,在五愛市場箱包鞋帽城某檔口銷售,進貨價在9.5-12.5元不等,銷售價每頂10-13元不等,每頂賺取0.5元利潤,所購商品全部售出。經鑒定,當事人銷售的帽子為侵權產品。最終,沈河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帽子為侵權產品,侵權事實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4938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具有涉案物品數量較多、罰款金額較大、案情復雜等特點,是司法機關移送的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該案件的辦理,不僅為權利人挽回了經濟損失,維護了市場營商環境的平穩,也豐富了行刑銜接工作內容,落實了工作細節,還有效提升了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體現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對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的保障作用。
7.大連金普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九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6日,大連金普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大連市金州區某批發部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發現標注“九三”商標的大豆油共310箱;經商標權利人辨認,確認其中162箱成品一級大豆油和15箱成品三級大豆油為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的產品。另查明,當事人能提供涉案大豆油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許可備案,但無法提供涉案侵權大豆油的檢測報告。11月12日,因當事人違法經營額較大,其行為涉嫌犯罪,金普新區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大連市公安局金普新區分局,并將涉案大豆油的供貨商大連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違法線索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市場監管局處理。
2025年2月11日,大連市公安局金普新區分局函告金普新區市場局,經立案調查,認定當事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但無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金普新區市場監管局恢復案件調查。
最終,金普新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銷售的“九三”商標大豆油為侵權產品,侵權事實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912元,沒收侵權九三牌成品一級大豆油162箱和侵權九三牌成品三級大豆油15箱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踐范例。在行政執法與刑事犯罪對于“合法來源”中主觀要件的不同認定標準進行了嚴格區分,及時移送違法犯罪線索,并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立即恢復調查并給予處罰,全面體現了行政執法的時效性、系統性,實現了與公安機關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通暢的制度優勢,并推動食品安全領域知識產權侵權過程中“產、供、銷、運”的全鏈條打擊。
8.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康帕斯”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27日,錦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凌河區某車輛租賃中心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朝陽”“康帕斯”“耐力可”“建大” “正新”注冊商標的電動車輪胎,店內角落擺放有包裝紙及單據。同日,執法人員對其另一地點庫房現場檢查,庫房內擺放“康帕斯”“建大”“耐力可”注冊商標的電動車輪胎成品,另有原料輪胎1155條、包裝材料32包,加工生產工具打標機1臺、燙標機1臺、包裝機1臺、機箱2個。經商標持有人鑒別,涉案876條輪胎系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經價格鑒定,涉案假冒侵權輪胎價格共計63579元。最終,錦州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法經營額高,涉案商品數量多,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移送錦州市公安局調查處理。后經錦州市古塔區檢察院公訴,2025年6月10日,錦州市古塔區法院審理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該案是民生領域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刑事司法高效銜接的典型案例,兼具法律適用精準性與執法實踐創新性。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及時固定了生產設備、原料及成品等關鍵證據,主動排查多品牌侵權風險,聯動商標權利人進行鑒別,通過價格認證明確了違法經營額,為案件順利移送公安機關奠定了堅實基礎。案件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行刑銜接機制的高效運轉。此案不僅有力保護了注冊商標專用權,更強化了民生商品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公共安全導向,對震懾制假售假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三、地理標志(含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行政保護案例
9.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冒用“鐵嶺榛子”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鐵嶺榛子”于2018年7月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保護范圍為遼寧省鐵嶺市鐵嶺縣、開原市、西豐縣、清河區,昌圖縣寶力鎮、寶力農場、三江口鎮、傅家鎮、古榆樹鎮、長發鎮、通江口鎮、亮中橋鎮、老城鎮、東嘎鎮、八面城鎮、四面城鎮和調兵山市大明鎮、曉明鎮現轄行政區域,執行標準為DB21/T4290-2025。
2025年3月17日,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沈陽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榛子仁產品外包裝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深山鄉榛子仁”“生產商:鐵嶺市揚帆食品有限公司”。涉案產品標示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鐵嶺榛子”,標準為《地理標志產品 鐵嶺榛子》(DB2112/T0012-2023),該標準規定“鐵嶺榛子”只包括“生干榛子”“熟制榛子”,涉案產品為榛子仁,不是地理標志產品。另查明,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13瓶,銷售價格138元/瓶,一瓶也未銷售。最終,渾南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銷售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法機關嚴格依據《地理標志產品 鐵嶺榛子》(DB2112/T0012-2023)界定保護范圍,明確“鐵嶺榛子”僅含“生干榛子”“熟制榛子”,涉案榛子仁不屬于地理標志產品,清晰厘清了地理標志保護的邊界,為類似“產品形態差異是否超出地理標志范疇”的執法爭議提供了明確參照,對強化地理標志保護、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10.本溪市桓仁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3日,本溪市桓仁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遼寧某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在生產的代用茶包裝上,使用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寧夏枸杞”名稱。涉案代茶飲原料枸杞產于“寧夏枸杞”保護范圍內,但其執行標準為GH/T 1091與“寧夏枸杞”不同,不是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另查明,當事人總計生產代用茶160袋,每袋售價12元,已銷售30袋,銷售商每袋售價23.2元。5月7日,當事人召回130袋產品。最終,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生產的寧夏枸杞代用茶包裝物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寧夏枸杞”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產品,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的辦理警示相關企業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須嚴格遵循“名實相符”原則。監管部門認定違法但免予處罰,體現執法溫度,也為企業提供整改契機。用標企業應強化合規意識,避免僅依賴原料產地而忽視生產標準;完善質量控制體系,確保全程符合法定要求,防止“搭便車”行為。此案凸顯地理標志保護的核心在于平衡原料優勢與標準合規,以維護品牌信譽與市場秩序。(遼寧日報記者 趙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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