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廣網北京4月15日消息(記者費權)4月13日,深圳市龍華區幸福城臻園樓盤開盤現場發生沖突事件:一名臨時保安使用辣椒水噴霧驅散排隊人群,導致現場秩序嚴重混亂。4月14日,涉事保安楊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涉事開發商隨后發布致歉信,將事件定性為保安“未經授權的私自行為”,試圖以此撇清自身責任。
這一事件迅速引發公眾對保安法律責任邊界、開發商安保義務以及辣椒水使用權限等問題的熱議,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梁漢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以專業視角拆解了事件中的責任鏈條,并為受害購房者提供維權指引。
“公安機關對楊某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法律依據十分明確。”梁漢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擾亂車站、商場、樓盤銷售現場等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若辣椒水噴射造成他人輕微傷,還同時觸犯該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將面臨更重的治安處罰。如果辣椒水噴射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涉事保安還將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涉事保安本人的法律責任,開發商試圖以“臨時工私自行為”甩鍋的做法也站不住腳。“開發商一句‘保安是臨時的、行為是私自的’,根本不能撇清所有法律責任。”李澤瑞補充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李澤瑞解釋,本案中,即使涉事保安是臨時雇傭人員,其在樓盤開盤現場維持秩序的行為,本質上屬于接受開發商指派、為開發商利益執行工作任務的范疇。因此,開發商作為用人單位,必須對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的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將全部責任推給臨時保安,本質上是對自身法定安保義務的逃避。
事件中最受公眾關注的,莫過于普通保安是否有權使用辣椒水維持秩序這一問題。梁漢糾正了一個常見的法律誤區:“很多人以為保安可以使用辣椒水維持秩序,這是完全錯誤的認知。”他詳細解釋,普通保安既沒有執法權,也沒有配備和使用任何具有攻擊性、傷害性裝備的法定資格,私自攜帶并使用辣椒水傷害他人屬于違法行為。
對于民用防身噴霧與管制類催淚噴射器的法律邊界,兩位律師也作出了清晰區分:若為普通民用防身噴霧,不含化學毒劑等違禁成分且未被認定為國家管制器具,購買和持有用于自我防衛通常不違法,但使用必須嚴格限于正當防衛場景,即僅能在遭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用于臨時制止,不得用于主動攻擊、報復或擾亂公共秩序,否則仍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構成犯罪;若因噴霧或噴射器濃度超標或對人體有較強傷害風險,則可能被認定為管制器具,嚴禁私自買賣、攜帶或使用;若噴霧或噴射器符合公安部警用標準,具備警用裝備的專用特征,則其性質為警械,非法買賣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事實上,開發商聲稱保安“未經允許私自攜帶,并使用辣椒水”的說法,恰恰暴露了其自身存在的多重管理漏洞和安全違規行為。李澤瑞進一步指出,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聘用保安員時,應當核實其身份,對其進行必要的崗前法律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并加強在崗期間的管理。本案中,開發商既未對臨時保安進行充分的法律和技能培訓,也未對其進入工作現場時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檢查,導致具有傷害性的裝備流入活動現場,這種管理失職行為本身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同時,該樓盤開盤活動吸引大量購房者凌晨排隊,開發商未提前制定科學的人流管控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也違反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關于活動主辦方安全保障義務的強制性規定。
對于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購房者,兩位律師也給出了清晰的維權指引。如果有購房者因辣椒水噴射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既可以直接向涉事保安楊某某主張侵權賠償,也可以向開發商主張賠償,開發商賠償后,可自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保安追償。
目前,龍華區住建、市監、公安等部門已約談開發商,責令整改,并對項目價格備案情況展開調查。若查實開發商存在價格欺詐、哄抬房價、捆綁銷售等違法行為,購房者還可以向住建、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要求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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