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貴陽12月24日消息(記者劉一荻)2007年的紅楓湖畔,中國首個環保法庭——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這里誕生,拉開了貴州乃至全國環境司法實踐的序幕,成為了環境司法專門化的起點。

  截至今年11月,環境資源審判庭已受理各類環境保護類別案件2390件,其中刑事案件905件、民事案件420件、行政案件152件、行政非訴審查案件504件、執行案件409件,已審結2342件。司法的武器保衛著貴州省的綠水和青山。

  環境法庭因水而生

  由紅楓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庫構成的“兩湖一庫”,是貴陽市人民的“大水缸”。然而,由于行政區域出現交叉管理、行政執法難以統一等原因,“兩湖一庫”中的紅楓湖污染治理一直缺乏力度。自2002年以來,水體中的磷、氮污染物逐年增加、富營養化指數逐年上升,水體水質呈惡化趨勢,已經接近五類水質,嚴重影響群眾飲用水質量和身體健康。水體治理刻不容緩。

  2007年,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貴陽市委決定,貴陽中院設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并在環保任務最重的清鎮市(縣級市)設立成建制、管理相對獨立的環境保護法庭,以司法力量治理水污染問題,環保法庭由此而生。此后,這個專門受理環境保護類別案件的“特殊”法庭,在全國率先進行了環境保護類別案件三類審判合一、集中專屬管轄的嘗試,在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等司法實踐方面先行一步,創下多項全國首例,成為環資審判的發展方向,而之后全國各地的環保法庭大多參照這一模式設置,成為環資審判的發展方向。

  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央廣網記者 劉一荻 攝)

  生態法庭的成立,讓紅楓湖水質呈現肉眼可見的改善。2007年12月27日,法庭當庭判令被告某化工企業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廢渣場對環境的影響,消除危險。2008年7月底,該化工企業主動停止污染生產線的生產并拆除相關設備。2010年湖水總磷含量較案件受理前下降了近60%,紅楓湖恢復了往日的”音容笑貌“。

  紅楓湖新景象(央廣網記者 劉一荻 攝)

  生態修復為主 有法理更有人情味

  “8月6日,星期三,晴。今天上山巡查,在山王廟一帶林區發現……在撲捉畫眉鳥……沒收了其撲鳥所有工具,把網到的畫眉鳥當場放回大自然,還對他宣傳關于破壞環保生態的有關條例。未發現偷砍、濫伐行為。”寫這篇日記的是附近村民兼護林員潘某某。而他護林員的身份,居然和一樁“偷伐樹木”案件有關。

  2015年,潘某某為了給母親做棺木而盜伐了數株珍貴的杉木,最終在父親的勸說下自首。審判庭在處理這一案件時考慮到了情理與法律,并結合其自首、家庭困難等情況,僅對潘某某單處罰金,并讓其到扎佐林場擔任護林員折抵其應繳納的罰金。而記者注意到,這樣的案件在清鎮環境資源審判庭中并不少見。

  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羅光黔向記者強調,環境資源法庭的審判以修復生態環境為主,在環保刑事案件中創新使用非刑罰處罰手段,盡力彌補破壞環境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補種樹苗、投放魚苗等在生態法庭成為常態。

  發展與生態保護是法庭工作的兩條底線。羅光黔表示,除了對完全不符合產能及環保要求的企業予以堅決關停外,對多數企業,法庭更多的是通過司法介入督促其進行整改,解決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做到達標排放、合法生產,而不是讓企業承擔巨額賠償而走入深淵。通過十年的打擊和宣傳,有效遏制了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刑事案件由成立之初占每年受理案件的80%下降到了至今的不到30%。

  環境資源審判的貴陽模式

  經過多年來的探索與實踐,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圍繞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審判程序、司法執行等內容,相繼制定了多個涉及環保審判的規章制度,并在工作中開創并健全了環保案件執行回訪制度、第三方監督機制、證據保全制度、先予執行制度、專家證言采信制度、環保法律意見書主動介入制度等一系列具有鮮明環保審判特點的環保法庭工作制度。

  在生態環境可能遭受或者已經遭受破壞,且侵害正在繼續擴大的情況下,如果按照純粹的司法程序來進行訴訟,當漫長的訴訟程序得出結論時,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可能無法控制,或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環境資源審判庭創新運用生態保護訴前禁止令的方式消除對生態環境繼續擴大性地危害。2017年已發出22份禁令,及時制止了環境危害行為,給行政機關強有力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清鎮環境資源審判庭開啟了專家全面介入環境司法的新模式,并在查找問題、制定方案、論證方案、技術驗收等工作中,大膽嘗試利用專家證言幫助判案,并取得一定實效。

  法院結案后,如何保證環保案件判決不落空?創新實施環保案件執行回訪制度和第三方監督制度是關鍵。羅光黔說,在環境資源審判庭在審理案件引入第三方監督制度,如環保組織、志愿者等對排污企業的整改、環保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長期監督,以確保企業不再發生污染環境的行為。2014年,在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推動下,清鎮市政府與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簽訂《公眾參與環保第三方監督委托協議》,委托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作為第三方對清鎮市范圍內37家企業環境保護情況及政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構建非對抗環境社會治理模式。而法院又對第三方監督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方監督作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迅速得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