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14日消息(記者楊守華)20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頒布實施,有效規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經營和服務,在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了支付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尤其是在整治支付機構違法經營、跨部門監管協調以及取締非法支付服務工作中,出現了一系列突出問題,嚴重影響了監管效率,不利于貫徹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同時,《辦法》作為部門規章能否設定行政許可也被廣泛質疑。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主任周學東認為,《辦法》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政許可相關事項存在“先天不足”。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關也多次被質疑《辦法》是否有資格設定支付機構行政許可,給監管的權威性造成一定的影響。
《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的違規行為,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罰款,罰款最高額為3萬元。3萬元是行政規章設定罰款的上限,但對于支付機構來說,3萬元的罰款數額過低,與相關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匹配,較難實現行政處罰遏制違法行為的目的。
同時,《辦法》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作出了取締要求,但是未授予人民銀行具體的取締手段。同時,人民銀行在取締過程中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門的配合,由于《辦法》的法律層級較低,與工商、公安溝通過程中存在一定困難,跨部門監管協調難度很大。
對此,周學東代表建議,希望國務院盡快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條例》,提升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管理的法律的規范層級。《條例》應明確人民銀行在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管理中的職責和任務,加大相關違法行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規定人民銀行與工商、公安等監管部門在取締非法支付服務時的職責劃分,構建監管合力,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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