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傷人獲緩刑 丈夫和解賠410萬后反悔被駁回
2015-01-27 12:34: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說兩句 分享到:
因一場私人糾紛,李某的妻子張女士將王某打傷,張女士因涉故意傷害罪被檢方提起公訴。見妻子將被送上法庭,丈夫李某主動找被打者王某請求和解,后二人簽訂了刑事和解協議,約定李某將自己一處工程的產權轉移給王某。
但張女士被判緩刑后,李某卻反悔了,稱賠出工程400多萬元的收益,與原告所受只有不到5萬元的損失不相稱,于是向法院起訴撤銷和解協議。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妻子傷人 為求諒解丈夫轉讓產權
2011年5月,李某的妻子張女士因私人糾紛,持鐵棍將王某打成輕傷。后張女士因涉故意傷害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為了給妻子爭取從輕處罰,李某主動找到王某請求和解。二人遂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李某將自己承包的一處工程的所有權轉到王某名下,這項工程的債權、債務,以及以后的工程收益均歸王某所有,李某不再主張工程的權益。其次,王某要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張女士的一切民事及刑事責任。之后,這份刑事調解書被交給了檢察機關。
2011年10月,一審法院對張女士故意傷害一案宣判,鑒于張女士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女士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妻子獲緩刑 丈夫后悔賠多了
妻子被判刑后,丈夫李某卻對之前與王某簽訂的和解協議反悔了,覺得這一賠償太多了。
2012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撤銷他與王某簽訂的和解協議,理由是李某認為這項工程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實施完工的,此項工程應收960萬元工程款。截至他與王某簽訂轉讓協議的2011年9月,尚有約400多萬工程款未結。
而根據鑒定顯示,“王某所受傷害為輕傷,其經濟損失不足5萬元”,李某認為,為了求得王某諒解,拿400多萬元的代價去賠原本不到5萬元的損失,極為不對等。
同時,李某還認為,王某無權決定是否追究自己妻子張女士的刑事責任。所以,他與王某簽訂的協議顯失公平。
經法院審理查明,截至2011年3月,李某名下的這項工程還有410多萬的工程款未結。
法院判決協議有效 駁回起訴
對于李某的突然反悔,王某答辯稱,這份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且法院做出了從輕判處其妻的判決,自己也未再向張女士追究民事賠償,該協議已履行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并未顯失公平。
理由是李某與王某達成的協議,是基于為了讓張女士取得王某的諒解,協商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李某對其名下尚未完結的工程款項及收益,應當有較為清晰的了解及判斷。
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和解協議顯失公平,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李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刑事和解協議達成 原則上不得反悔
“雙方在刑事案件中達成的和解,并非以民事賠償應得賠償額為限。”據房山法院法官陳艷飛介紹,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獲得被害人諒解,爭取從寬處理,往往會賠償高于被害人所受損失的金額。
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2條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和解協議達成并已全部履行的,原則上不得反悔。“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陳艷飛稱。
此外,盡管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非想私了就可以私了的。“是否提起公訴,是否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的權力。”不過,陳艷飛表示,只要刑事和解的內容合法、雙方自愿達成并已實際履行,司法機關就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記者 孔德婧
編輯: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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