勛章法草案:國家勛章獎章證書不得出售出租
2015-12-21 10:1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2月21日電 (記者 郭金超 馬德林)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21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今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草案指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草案初次審議稿還指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繼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今天在就草案修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說,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明確,勛章、獎章及證書雖可由獲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繼承,但不得買賣或用于其他商業目的。
喬曉陽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是獲得國家榮譽的證明載體,將其用于出售、出租等營利性活動,不利于維護國家榮譽的尊嚴,需要在法律上對勛章、獎章及證書的保存人規定相應義務。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二審稿除明確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等不得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外,還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關于勛章的授予,草案初次審稿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可以授予國家勛章。二審稿則對授予外國人的勛章規定專門的名稱,指出: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考慮到對外交往的需要,二審稿還增加一款規定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編輯:李昭翼
關鍵詞:國家榮譽;草案;勛章法;二審;出租;友誼勛章;證書;法律委員會;稱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最高榮譽應可授集體,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6日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周天鴻委員建議,國家榮譽稱號可以授予有重大貢獻的團體或者社會組織,也就是團體和組織可以作為獲得國家榮譽的主體,榮譽稱號授予組織也是國際上的通例。
2015-08-27 12:09:00
我國建立國家榮譽制度 “共和國勛章”可世代繼承,紅星功勛榮譽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離休干部,分為兩級。獨立功勛榮譽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離休干部。
2015-08-26 16:33:00
湖北日報訊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明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頒發證書。
2015-08-25 07: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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